(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690、11691、11693-11697、11701、11703、11705、11706-11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深圳捷信一号咨询有限公司与曹钦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捷信一号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690、11691、11693-11697、11701、11703、11705、11706-11710号原告深圳捷信一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免税商务大厦塔楼10楼1单元。法定代表人DusanMalota。委托代理人刘应中,广东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文(11690号案),住址四川省。被告刘斯利(11691号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被告郭腾飞(11693号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被告段海(11694号案),住址江西省九江市。被告苏海嫦(11695号案),住址广东省云浮市。被告陈立国(11696号案),住址安徽省六安市。被告仇海波(11697号案),住址湖南省衡阳县。被告党龙(11701号案),住址陕西省合阳县。被告刘林宝(11703号案),住址广东省高州市。被告刘斯利(11705号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被告张海燕(11706号案),住址广东省。被告符昭泽(11707号案),住址海南省临高县。被告罗志诚(11708号案),住址广东省大埔县。被告林光津(11709号案),住址福建省古田县。被告曹钦胜(11710号案),住址湖北省宣恩县。上列原告诉被告担保追偿权纠纷15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应中到庭参加诉讼,15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15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各被告与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及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信金融公司”)签订了《个人消费或现金贷款及相关服务合同条款与条件》(下称合同)。合同约定,各被告分别向信托公司申请金额不等的个人消费贷款,原告及捷信金融公司分别为各被告提供与贷款有关的各项担保服务、客户服务及保险,并收取相应的担保服务费、保险及客户服务费。原告为各被告所贷款项及各被告应付的客户服务费、保险费向信托公司及捷信金融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信托公司依约向各被告发放贷款,但各被告却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及应付的服务费(合称“期款”)。根据合同约定,各被告逾期偿还期款的,应就原告为其代偿后形成的“欠担保人月款”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滞纳金、保险费及催收而发生的其他��用等。各被告发生逾期后,原告已严格依约履行了担保义务,代各被告向信托公司及捷信金融公司偿还了债务。原告多次向各被告追偿欠款,但各被告拒不偿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各被告行使追偿权。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1、偿还原告代偿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客户服务费、保险费;2、向原告支付担保服务费、律师费、滞纳金;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上述金额为基数,从立案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和公告费等费用(原告诉讼请求的各项费用的金额详见判决书附表一)。15案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庭审时缺席。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9日至2013年11月3日期间,各被告(借款人)分别填写了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或个人现金贷款申请表,并分别与原告(担保人)以及信托公司(贷款人)、捷信金融公司(客户服务供应商)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及相关服务合同条款与条件》(或《个人现金贷款及相关服务合同条款与条件》),约定:各被告向信托公司申请消费/现金贷款(金额详见附表二),原告作为担保人、捷信金融公司作为客户服务供应商为各被告提供各项服务,原告为各被告的债务分别向信托公司和捷信金融公司提供担保;贷款发放方式为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将贷款款项划付至担保人,并授权担保人将贷款人发放的贷款作为货款直接���付给向借款人销售商品的销售商;被告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担保人向借款人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担保服务费),客户服务供应商向借款人提供客户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客户服务费),借款人授权担保人向客户服务供应商支付客户服务费;担保服务费和客户服务费应等额分期按月与同期贷款本息一起在相应约定还款日或之前支付;担保人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贷款本息及印花税、客户服务费向贷款人和客户服务供应商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每月指定还款日或之前,借款人应将到期的贷款本息、手续费(如有)、担保服务费、客户服务费和其他费用(合称“每月还款额”,以下简称期款)付入指定还款账户,借款人应向该账户付款并承担相关费用,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向担保人支付服务费用,并进一步授权担保人向客户服务供应商支付客户服务费及手续费;借款人如未能于相应指定还款日下午五点前将当期期款全额付入还款账户,担保人无需贷款人或客户服务供应商的进一步指示,即应将当期贷款本息支付给贷款人,并将当期客户服务费及手续费支付给客户服务供应商;借款人未能在任一指定还款日全额支付当期期款将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下的违约;若借款人发生逾期,而担保人向贷款人和客户服务供应商付款后,借款人应将期款金额同其作为偿还当月期款实付的金额之间的差额(每一笔差额构成一笔“欠担保人月款”)以存入还款账户的方式支付给担保人。若借款人在逾期后未就担保人的代偿向担保人全额支付相应“欠担保人月款”,借款人需根据逾期天数向担保人缴纳滞纳金。逾期天数指从借款人最先发生逾期时起计的逾期天数。借款人开始逾期或出现多期逾期时,如在相应到期还款日后未全额支付相应“欠担保人月款”需在逾期第十天向担保人缴纳滞纳金30元,在逾期第三十天,需在之前已计收滞纳金的基础上再向担保人缴纳滞纳金80元,逾期至六十天的,借款人还需在之前已计收滞纳金的基础上再向担保人缴纳滞纳金130元,若借款人逾期至九十天的,除之前计收的所有滞纳金外,借款人还需再向担保人缴纳滞纳金130元。借款人拖欠多期期款的,借款人应及时缴清所有逾期期款及全部滞纳金。若借款人仅偿还期中的一期或一期以上逾期期款及对应的滞纳金,借款人的逾期天数可相应减少,但借款人仍需偿还其他逾期期款及之前产生的滞纳金(如有),并且将因为该逾期期款及因继续逾期而不断增加的逾期天数,再次按照上述分段计收滞纳金的规定及滞纳金标准向担保人缴纳新产生的���纳金。担保人为执行本合同、实现合同权益而发生的律师费、顾问费及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贷款申请表》为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合同于借款人签署《贷款申请表》时生效。原告、信托公司、捷信金融公司及各被告分别在上述合同上签章予以确认。各被告的贷款本金及每月还款额具体数据详见附表二。之后,各被告仅偿还了部分贷款(包括本金及利息、客户服务费、保险费等),而未依约按期偿还全部贷款,原告据此分别向信托公司和捷信金融公司履行了担保义务,信托公司和捷信金融公司为此分别向原告出具了代偿明细表,确认原告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对各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客户服务费及保险费等履���了保证责任;并且,原告以及捷信金融公司也就滞纳金出具了明细表予以确认。原告向各被告催款多次,但各被告仍未能依约还款,原告据此诉至法院主张权利,并因此委托律师参加诉讼而支出了律师费,各案律师费均为5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各案被告以及案外人信托公司、捷信金融公司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及相关服务合同条款与条件》(或《个人现金贷款及相关服务合同条款与条件》)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内容,原告与各被告之间依法成立担保合同关系。各被告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和客户服务费、保险费,原告依约向信托公司和捷信金融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在其代各被告偿付贷款本息和客户服务费、保险费后,即取得向各被告追偿的权利,原告有权要求各被告偿还其代偿的贷款本息和客户服务费、保险费,并有权依约要求各被告支付担保服务费及因诉讼而发生的律师费。但11709号案原告请求的担保服务费为424.44元,经我院审理查明应为379.44元,因此原告超出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各被告支付滞纳金,本院认为,滞纳金在各方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及相关服务合同条款与条件》(或《个人现金贷款及相关服务合同条款与条件》)中已作出了明确约定,且约定的标准亦未超出合理的范围,各被告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和客户服务费、保险费等费用,属于违约行为,各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原告滞纳金,对原告滞纳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向被告收取的担保服务费以及滞纳金足以弥补其代偿所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以资金占用费为基数,从立案之日起再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15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捷信一号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其代偿的借款本息、客户服务费、保险费及支付担保���务费、滞纳金及律师费(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三);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三),由各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立人民陪审员 侯 昆人民陪审员 朱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玲(代)判决书附表一:序号案号被告诉讼请求事项代偿本金(元)代偿利息(元)代偿客户服务费(元)代偿保险费(元)担保服务费(元)滞纳金(元)律师费(元)111690李新文4996.85303.81468.3296629.3240500211691刘斯利786.9829.85160.41068.76240500311693郭腾飞5168.08300.881285.020550.77370500411694段海2380.09133.68447.3988191.7240500511695苏海嫦9267.69641.032563.4401120.57480500611696陈立国14999.66965.145368.1102300.43370500711697仇海波2218.8356.28799.020342.450500811701党龙5364.61325.521100.796471.75370500911703刘林宝2085.5889.66339.32120145.443705001011705刘斯利8955.91560.72749.5301178.312405001111706张海燕7418.91462.21356.840352.922405001211707符昭泽2148.61141.29452.34100193.863705001311708罗志诚4331.79135.891047.9254473.123405001411709林光津7096.49433.59523.72120424.443705001511710曹钦胜8515.79402.222511.681081076.32293500判决书附表二:序号案号被告贷款本金(元)每月还款额(元)尚欠本金(元)尚欠利息(元)尚欠客户服务费数额(元)尚欠保险费数额(元)尚欠担保服务费数额(元)尚欠滞纳金数额(元)律师费(元)111690李新文80005814996.85303.81468.3296629.3240500211691刘斯利3299382786.9829.85160.41068.76240500311693郭腾飞80006855168.08300.881285.020550.77370500411694段海30983802380.09133.68447.3988191.7240500511695苏海嫦2500012629267.69641.032563.4401120.57480500611696陈立国1600082714999.66965.145368.1102300.43370500711697仇海波80005342218.8356.28799.020342.450500811701党龙80005365364.61325.521100.796471.75370500911703刘林宝60007072085.5889.66339.32120145.443705001011705刘斯利100006968955.91560.72749.5301178.312405001111706张海燕120006397418.91462.21356.840352.922405001211707符昭泽27983512148.61141.29452.34100193.863705001311708罗志诚90007974331.79135.891047.9254473.123405001411709林光津100007267096.49433.59523.72120424.443705001511710曹钦胜120008718515.79402.222511.681081076.32293500判决书附表三:序号案号被告判 决 如 下受理费(元)偿还本息数额(元)偿还客户服务费数额(元)偿还保险费数额(元)支付担保服务费数额(元)支付滞纳金数额(元)支付律师费数额(元)判决应付金额合计(元)本金利息原告负担被告负担111690李新文4996.85303.81468.3296629.32405008234.27050211691刘斯利786.9829.85160.41068.762405001786050311693郭腾飞5168.08300.881285.020550.773705008174.75050411694段海2380.09133.68447.3988191.72405003980.86050511695苏海嫦9267.69641.032563.4401120.5748050014572.730164611696陈立国14999.66965.145368.1102300.4337050024503.340413711697仇海波2218.8356.28799.020342.4505003916.58050811701党龙5364.61325.521100.796471.753705008228.58050911703刘林宝2085.5889.66339.32120145.4437050036500501011705刘斯利8955.91560.72749.5301178.3124050014184.4501551111706张海燕7418.91462.21356.840352.922405009330.880501211707符昭泽2148.61141.29452.34100193.863705003906.10501311708罗志诚4331.79135.891047.9254473.123405006882.720501411709林光津7096.49433.59523.72120379.443705009468.240501511710曹钦胜8515.79402.222511.681081076.3229350013407.010135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