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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某丙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刑初54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亳州市谯城区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捕前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勤、康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9月27日以来,被告人张某甲租赁杨德友在本市谯城区丹华小学附近的薛阁前154号房屋用于开设游戏室,并于2015年11月11日指使冀海燕(另案处理)负责该游戏室的全面经营,2015年11月16日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民警在该游戏室内检查时查获老虎机5台(“蓝色妖姬”牌水果游戏机2台,“宝贝卡叮”牌水果游戏机3台),“捕鱼”游戏机2台(每台10个单元)及“美猴王”牌分压机1台(6个单位)供他人赌博。后经亳州市公安局鉴定:以上8台具有荧屏积分功能的游戏机为31台赌博机。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9月27日以来,被告人张某甲租赁杨德友在本市谯城区丹华小学附近的薛阁前154号房屋用于开设游戏室,并于2015年11月11日指使冀海燕(另案处理)负责该游戏室的全面经营,2015年11月16日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民警在该游戏室内检查时查获老虎机5台(“蓝色妖姬”牌水果游戏机2台,“宝贝卡叮”牌水果游戏机3台),“捕鱼”游戏机2台(每台10个单元)及“美猴王”牌分压机1台(6个单位)供他人赌博。后经亳州市公安局鉴定:以上8台具有荧屏积分功能的游戏机为31台赌博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证明,被告人张某甲开设赌场的现场情况。2、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明,侦查人员对谯城区薛阁前154号游戏室进行了检查。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物证照片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对游戏室内的赌博机进行了扣押。4、亳州市公安局赌博游戏机[2015]035号鉴定书、游戏机照片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游戏室内共有8台涉嫌赌博的游戏机系具有荧屏积分功能游戏机,鉴定为31台赌博机。5、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1月16日亳州市公安局民警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位于谯城区薛阁前154号游戏室内有赌博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6、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甲无前科。7、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某甲的基本信息。8、辨认笔录证明,同伙人冀海燕、证人葛某对张某甲进行了辨认。9、证人葛某证言证明,其和杨德友是邻居,以前租过杨德友的房子,之后杨德友就把房子租给了一位姓张的,大概租的有四个月,是干电玩的,里面有三台鱼机和几台老虎机,常有年轻人去玩。10、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杨德友的房子是租给别人干电玩的,租的大概有一个月,店铺里有老虎机和鱼机,旁边有个丹华小学。11、证人张某丙证言证明,其在2015年农历8月15日的前几天认识张某甲,之后两人就谈朋友,张某甲带其去过其朋友冀海燕开的电玩店里玩,当时店里有三台捕鱼机、两台老虎机。12、同伙人冀海燕供述证明,2015年11月11日,其开始为老板张某甲在沃尔玛后面开设的游戏室负责经营管理,该游戏室并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和营业执照。店里共有五台老虎机、两台捕鱼机、一个压分机,老虎机一台只能供一个人赌博,一台捕鱼机可以同时供十个人赌博,一台压分机可以同时供六个人赌博,总共这些机子可以供三十一人赌博,其负责用钥匙给客人上分、卖分、结算账目资金,老板张某甲每天晚上去收钱,其并没有分成。1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明,其租亳州市谯城区薛阁前154号的房子用于干游戏室和打鱼,里面摆放的有五台老虎机、两台捕鱼机,一个压分机是其在网上购买的,可以同时坐三十一个人赌博,其并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和营业执照。平时店铺由冀海燕负责管理收钱。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颜承尧人民陪审员  宋冬梅人民陪审员  刘 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飞祥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