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02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吴爱群与车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爱群,车敏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328号原告吴爱群。委托代理人徐斌,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敏慧。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爱群诉被告车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爱群以与被告车敏慧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爱群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爱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爱群承担。审判员 吴建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建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