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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4-16

案件名称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1884号原告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浏阳生物医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学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开福寺路3号天福商务楼六楼。法定代表人李彬兰。本院在审理原告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无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无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双临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