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1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钟锦强与梁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锦强,梁泽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1693号原告:钟锦强,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梁泽民,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黎立华,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锦强诉被告梁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锦强、被告梁泽民委托代理人黎立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锦强诉称:2014年9月22日,袁建桂以儿子结婚及装修急用钱为由,向钟锦强借款2万元,约定3个月内归还,因双方是街坊及朋友关系,钟锦强便借了2万元给袁建桂,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袁建桂无力还款,便提出续期3个月,钟锦强也同意了。但袁建桂于2015年2月20日突然去世,钟锦强随后找到其丈夫梁泽民,要求还款,梁泽民本承诺2015年7月之前还款,但到期后却以借款不是本人所借为由拒不履行还款承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钟锦强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梁泽民向原告钟锦强清偿借款2万元。原告钟锦强对上述事实提供有以下证据:1.个人借款合同,证明梁泽民已故妻子袁建桂向钟锦强借款2万元的事实;2.结婚资料,证明梁泽民与袁建桂是夫妻关系,对于袁建桂的债务,梁泽民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梁泽民辩称:袁建桂确是梁泽民的妻子,已于2015年2月20日去世。但个人借款合同中签名及字样不是袁建桂本人的,其与钟锦强不存在借贷关系,而且钟锦强所称的借款理由不存在,梁泽民与袁建桂的家庭收入稳定,没有向钟锦强借款的需要。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钟锦强的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中山市国税局小榄分局调取了《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约谈记录(二)》1份,上面载有袁建桂生前签名。经质证,钟锦强对证据及签名均予以确认;梁泽民对证据确认,但认为与个人借款合同中签名不一致,在本院释明举证责任及提示法律风险后,仍拒绝申请笔迹鉴定,相关的举证责任依法由其自行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2日,袁建桂与钟锦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袁建桂向钟锦强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9月22日至2015年1月30日,合同后同时附有袁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当日,钟锦强向袁建桂现金交付了借款2万元。2015年1月22日,因袁建桂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无法及时还款,经协商,钟锦强同意延期至2015年4月22日,并由袁建桂在延期备注中签字确认。2015年2月20日袁建桂去世后,钟锦强因要求袁建桂丈夫梁泽民清偿上述借款无果,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前述诉求。另查明:梁泽民与袁建桂是夫妻关系,二人于1984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对于袁建桂生前与钟锦强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钟锦强提供有个人借款合同证明,合同中有袁建桂字样的签名及指印,同时附有袁建桂的身份证复印件,梁泽民虽就签名提出异议,但却拒不申请笔迹鉴定,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借贷关系予以确认。钟锦强虽没有提供借款的交付凭证,但合同中的备注的延期内容,可推定钟锦强已履行了借款2万元的交付义务。梁泽民与袁建桂为夫妻关系,袁建桂虽已去世,但本案债务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梁泽民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到庭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于钟锦强的相应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泽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钟锦强清偿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梁泽民负担(该款原告钟锦强已预交,被告梁泽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万枝代理审判员 梁 乐代理审判员 黄好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丽梅第4页共4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