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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5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远成与王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成,王先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5民初264号原告张远成,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先祥,男,195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远成与被告王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远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远成以其与被告王先祥通过私下协商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远成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远成负担。审判员  李翠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