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81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黄月林、颜国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月林,颜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81执230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月林,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博白县人,住博白县。被执行人颜国东,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陆川县人,住陆川县。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5)岑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移送执行黄月林、颜国东罚金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月林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执行人颜国东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令被执行人折价退赔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464元,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61.96元,共计17625.9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国土、房产、工商、交警等部门调配了被执行人黄月林、颜国东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通过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黄月林、颜国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岑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关于罚金和折价赔偿款判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 智执行员 覃 强执行员 陈悦蕃二○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文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