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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4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傅立山与母勇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公司、母刚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立山,母勇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公司,母刚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4民初667号原告傅立山,男,195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代理人江世英,福建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母勇贤,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樟潼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公司,公司地址:宁夏石嘴山市。负责人靳玉萍,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利新,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宁夏银川市。被告母刚贤,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樟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立山与被告母勇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公司、母刚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傅立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通过自行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立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傅立山负担。审判员  余宜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聪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