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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杨运峰与上海乾都实业有限公司、阮仁龙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984号原告杨运峰。委托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小燕,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乾都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聪瑞,董事长。被告阮仁龙。委托代理人张锦殿,上海市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华。委托代理人张锦殿,上海市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运峰诉被告上海乾都实业有限公司、阮仁龙、张志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运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祖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