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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8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樊传海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樊传海,史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896-1号原告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十字街南320号。法定代表人巩月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新龙。被告深圳市海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光路与登良路交汇处天安工业村3栋409。法定代表人樊传海,该公司经理。被告樊传海。被告史小文。委托代理人樊传海。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鲁0782民初896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轮侯查封被告史小文所有的位于某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号),冻结被告深圳市海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账号的银行账户,查封被告深圳市海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粤B、粤B、粤B、粤B、粤B号车辆,现因原告申请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史小文所有的位于某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号)的查封(轮侯)。二、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海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账号的银行账户的查封。三、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海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粤B、粤B、粤B、粤B、粤B号车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晓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