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静与叶树昌、朱郦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叶树昌,朱郦美,洛阳腾腾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六合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1702号原告刘静,女,汉族,1968年4月27日出生。被告叶树昌,男,汉族,1976年5月4日出生。被告朱郦美。被告洛阳腾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郦美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150号和顺园4幢(六合国际大厦)A座10层1003。被告陕西六合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丽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紫薇龙腾新世界1幢1单元1280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诉被告叶树昌、朱郦美、洛阳腾腾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六合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静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树昌、朱郦美、洛阳腾腾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六合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