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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1435号原告王某某,女,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钱桂水,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某,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后收取12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建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明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