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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黄二东职务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二东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刑初108号公诉机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二东,男,1990年5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三门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原任廊坊市黑贡瑧情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捕前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2015年7月13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广检公诉刑诉(2015)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二东犯职务侵占罪,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廊广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二东提出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冀10刑终60号刑事裁定,以部分事实尚不清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黄二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黄二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高爱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相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