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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聂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1158号原告李某某,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聂某某,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车牌号为冀F×××××车辆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聂某某名下车牌号为冀F×××××号轿车予以查封,由被告聂某某负责保管,不得转移、变卖、过户等。查封期限二年(自2016年4月22日至2018年4月2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窦丽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