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008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陶玉琴、张功钱等与庐江县杰庆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林万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玉琴,张功钱,庐江县杰庆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林万富,安徽省路网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0892-2号原告:陶玉琴,居民。原告:张功钱,居民。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小海,江苏苏州紫东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庐江县杰庆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汤池镇银河街南侧俊华号1幢。法定代表人:严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林万富,居民。被告:安徽省路网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南路富成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刘义富,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娜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研,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玉琴、张功钱与被告庐江县杰庆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林万富、安徽省路网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玉琴、张功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用1170元,合计26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夏东生人民陪审员 陈 辉人民陪审员 段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