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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7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雪与陈祥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陈祥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689号原告:李雪,女,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陈祥民,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与被告陈祥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李进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美灵、人民陪审员单宝林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审理,原告李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进运审 判 员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崇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