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7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雪与陈祥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陈祥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689号原告:李雪,女,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陈祥民,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与被告陈祥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李进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美灵、人民陪审员单宝林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审理,原告李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进运审 判 员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崇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