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02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高黎明与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黎明,沈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3民初02013号原告:高黎明。被告:沈飞。原告高黎明诉被告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载明被告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45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月26日,被告在协议上签字并按手印确认已收到现金。审理中,原告自认被告已归还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还款。原告自认被告已归还5000元,系对其不利事实的自认,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尚欠原告40000元至今未还,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请求合理,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缺席判决,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黎明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沈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庆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