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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2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正与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2500号原告:王正,男,1981年1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住重庆市长寿区黄桷湾创业街6号。法定代表人:廖中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诉被告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正负担。审判员  张存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