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0411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卫广收与苑乃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广收,苑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411执380号申请执行人卫广收,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苑乃平,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本院在办理卫广收申请执行苑乃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11执380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红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向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