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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寇杰与沈阳市铁西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杰,沈阳市铁西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行初9号原告寇杰,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一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博,系主任。原告寇杰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明,原告寇杰要求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履行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非租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系原告寇杰与沈阳市铁西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签订的,沈阳市铁西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仅在该协议尾部的被委托拆迁单位处签章,且在该协议首部未载明,故沈阳市铁西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不是履行上述协议的合法主体,属于错列被告。经本院释明,原告拒绝变更本案被告。另,沈阳市铁西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系事业单位法人,不是行政机关,且无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故不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款(三)、(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寇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蓓审 判 员  庞舒亓人民陪审员  邱 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