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重庆帝宏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锦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帝宏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锦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1745号原告重庆帝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58号12栋14-3。法定代表人徐必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必汝,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北京华锦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村北,组织机构代码56044793-5。法定代表人朱华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帝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锦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帝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帝宏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帝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帝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