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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11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白仲霞与达文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仲霞,达文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217号原告白仲霞。被告达文泰。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仲霞诉被告达文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仲霞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贺俊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司福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