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11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白仲霞与达文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仲霞,达文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217号原告白仲霞。被告达文泰。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仲霞诉被告达文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仲霞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贺俊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司福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