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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4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梁述彬诉吉尔阿木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述彬,吉尔阿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4民初341号原告:梁述彬,男,汉族,1966年11月17日生。被告:吉尔阿木,男,彝族,生于1980年7月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述彬诉被告吉尔阿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述彬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述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述彬负担。审判员 吉俄热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曲木阿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