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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1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曲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某某,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1执287号申请执行人曲某某,女,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被执行人潘某某,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蒙古族,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泉矿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曲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依据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5)满民初字第8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某某给付财产折抵款105859元。执行费1488元由被执行人潘某某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曲某某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5)满民初字第8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崇镇审判员  杨俊生审判员  宋圣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言发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