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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2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斯羽与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刘斯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2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69号华菱大厦22楼。法定代表人黄朝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斯羽。上诉人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斯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026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具备“案外人异议之诉”,“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形式要件;2、具备“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实体权利”条件的案外人异议案件,只能依据“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特殊管辖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不能提起一般普通管辖的民事诉讼。综上,本案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特殊管辖案件,应由执行标的的执���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刘斯羽起诉状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提交法院的证据,本案是案外人赵琪认购上诉人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长沙市天心区水竹街1号香墅美地家园某号栋某房,后赵琪无力承担房款欲退房,上诉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呈单》同意将该房转让刘斯羽,因上诉人另涉诉讼纠纷,其部分房屋(包括101x房)被法院查封,致使无法签订正式合同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等而引发的纠纷。本案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诉争标的为长沙市天心区水竹街1号香墅美地家园某号栋某房,故长沙市天心区为合同履行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案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上诉意见,根据原审原告刘斯羽的诉讼请求来看,其选择了合同之诉,而非执行异议之诉,故本案不能以执行异议之诉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琦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