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綦法民执字第0299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王容与陈福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容,陈福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02998号之三申请人王容,女,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陈福全,男,汉族,1955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王容申请执行陈福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四查,被执行人仅有以重庆市恒旭公司的名义在中国烟草总公司綦江分公司有质保金96240元,已被本案划拔,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綦法民执字第029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谭兴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成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