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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990号原告梁某某,女,1986年2月22日出生,回族。被告孙某某,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