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刑初16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司机。2015年7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张辉,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越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陕A号“华建”牌重型专项作业车,沿本市西三环东侧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西三环与大寨路交叉路口右转时,逢被害人杨某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载被害人陈某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吴某某违规操作,转弯时未让行直行车辆,致两车相撞,双方车辆受损,杨某当场死亡,陈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杨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陈某脊柱、右下肢、盆部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负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陈某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案发后,吴某某报警并在事故现场归案。破案后,死者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违章行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同时指出,被告人吴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部分民事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获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一年到一年又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吴某某的单位主动赔偿,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伤者陈某的医药费已由该单位支付,建议对吴某某适用缓刑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陕A号“华建”牌重型专项作业车,沿本市西三环东侧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西三环与大寨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适逢被害人杨某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后载被害人陈某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吴某某观察不周,转弯时未降低车速、未避让直行车辆,两车相撞,双方车辆受损,致杨某当场死亡,陈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吴某某报警并在事故现场归案。经法医鉴定,杨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陈某脊柱、右下肢、盆部损伤之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某无事故责任。破案后,吴某某所在单位陕西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被害人杨某近亲属赔偿80万元,取得被害人杨某近亲属的谅解,并垫付了陈某医疗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人口信息、入所登记表、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死亡医学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车速及痕迹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该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自首、赔偿等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吴某某可以从轻处罚。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1日起执行至2016年7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 阳人民陪审员 肖 英人民陪审员 杨 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佳乐打印:扈艳红校对:黄佳乐2016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