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执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解华伟、解国玺等申请执行沈丘县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培元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华伟,解国玺,沈丘县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培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764号申请执行人解华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解国玺,男,汉族。被执行人沈丘县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法定代表人戴培元。被执行人戴培元。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沈民初字第18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当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应该有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5)沈执字第7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周战士执行员 李畅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苗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