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882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丽坤与单鹏飞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坤,单鹏飞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82民初2792号原告王丽坤,女,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曹庆祥,大石桥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单鹏飞,男,汉族,工人。原告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金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庆祥,被告单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原告到被告诊所按摩治疗腰脱,再按摩中原告听见身体部位响了一下,回到家中,感觉疼痛,到医院检查,发现原告肋骨被被告按压骨折,经与协商被告只同意返还按摩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合计9,800.00元。被告辩称:2015年11月23日,原告经朋友介绍到我家按摩治疗腰脱,2015年12月4日原告儿子找到我说他母亲让我压骨折了,为此,到派出所也没有给予处理。我认为如果骨折是我压的,原告当时就不能自己行走回家,我按摩至原告骨折已经过10多天,不排除原告自己受伤,原告的骨折与我无关。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被告取得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改证记载被告职业(工种)及等级按摩师。2015年11月23日,原告到被告家接收按摩治疗腰脱,2015年12月2日原告自感身体痛疼到大石桥是中心医院CT检查,诊断意见:1、右侧第3肋骨骨折。2、右第4前肋局部凹陷。--结合临床。2015年12月4日原告儿子找到被告称其母亲被按压骨折,要求被告给予赔偿,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另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1日,被告取得大石桥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名称为“大石桥市飞华中医按摩会所”。诉讼中原告提供与被告谈话录音视听资料。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CT检查报告单,被告提供职业资格证书,营业执照,以及原被告陈述材料在卷为凭,并经开庭相互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接受被告按摩,原告认为骨折的形成系由于被告按压所致,其提供的CT检查报告单与发生按摩时间相差数日,难以证明骨折发生的原因,提供的视听资料,虽能反映出双方存在按摩事实,但亦无法证明,骨折系由被告按摩不当所致,故原告主张证据不足,无法支持。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丽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雨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