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执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与宁夏石嘴山市勇刚煤炭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宁夏石嘴山市勇刚煤炭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宁夏三泰恒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科新工贸有限公司,李军胜,崔梅,吴志刚,邓小枫,丁汝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926号申请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东大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78822538-6。被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市勇刚煤炭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40200200005697。被执行人宁夏三泰恒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大武口区澳门街37号,组织机构代码:640200200001006。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科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工业园区长胜村201线东侧,组织机构代码:640200200010496。被执行人李军胜,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崔梅,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志刚,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邓小枫,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丁汝骏,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公证处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平证执字第43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市勇刚煤炭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宁夏三泰恒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科新工贸有限公司、李军胜、崔梅、吴志刚、邓小枫、丁汝骏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及罚息93823.64元(利息算至2015年7月21日,以后利随本清),合计1593824.64元。由于被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市勇刚煤炭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宁夏三泰恒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科新工贸有限公司、李军胜、崔梅、吴志刚、邓小枫、丁汝骏与申请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的标的额为1593824.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公证处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平证执字第43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的标的额为1593824.64元,(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李韶清审判员 吴怀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