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民初5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邵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邵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599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XXX楼,经营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刘显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东岳,上海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珊,女,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邵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审判员 滕立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丽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