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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茂名市水东湾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水东湾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发送机关:秘密等级:打印份数:附件:(2016)粤0904民初510号年月日封发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510号原告茂名市水东湾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油城七路3号大院茂名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家杰、刘剑辉,该公司职员。被告刘相,男,汉族,1973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水东湾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茂名市水东湾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茂名市水东湾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邓燕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 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