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6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中联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倪洪波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中联建材有限公司,倪洪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735号原告:延边中联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静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扈玉海,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洪波,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中联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倪洪波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中联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中联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延边中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念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