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22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袁伟坪与雷泉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伟坪,雷泉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2民初1300号原告:袁伟坪。被告:雷泉明。原告袁伟坪与被告雷泉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款项30000元;2、支付利息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0月30日,方天鹏向袁伟坪借款3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15年11月29日止,逾期,按借款金额的日5%支付违约金。借款到期后,方天鹏未履行还款责任,雷泉明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方天鹏欠原告袁伟坪借款30000元及利息3000元,由被告雷泉明代为偿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雷泉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学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何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