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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胡金钟与凯斯基(天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金钟,凯斯基(天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51号申请执行人胡金钟。被执行人凯斯基(天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开发区主干道北(开发区总公司内)。法定代表人童世震,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胡金钟与被执行人凯斯基(天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凯斯基(天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 刚审 判 员  张有利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