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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于永华与姚登学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永华,姚登学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659号原告:于永华,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于固成,颍东区插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登学(曾用名姚林),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永华诉被告姚登学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争议楼房坐落位置有误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永华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于永华负担。审判员 汪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梦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