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行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徐跃彬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跃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03行初89号起诉人徐跃彬,居民。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收到起诉人徐跃彬以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城南分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徐跃彬诉称:起诉人之子于2015年9月24日因聚众斗殴而被人用刀刺中心脏、抢救无效死亡。该案当日经公安城南分局立案侦查,并被定性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恶性案件,其中涉案部分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后起诉人发现还有未抓获的涉案嫌疑人卞绍柱、盛亚、孙鹏等人,起诉人于2015年11月8日向公安城南分局提出书面控告,要求公安城南分局进一步立案侦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书面通知。时至今日,公安城南分局既未作出答复,也未能履行相关法定职责。现要求法院判令盐城市公安局城南分局作出“是否立案的书面通知并释明理由”的法定职责、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现起诉人徐跃彬因向公安机关提交控告书、公安机关未作答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徐跃彬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林云审 判 员 徐 霞代理审判员 庄 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葛美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