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81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某、叶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叶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81刑初3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业。2013年9月23日因开设赌场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9日被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叶某,绰号“小刘”,无业。2012年8月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叶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和叶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某、叶某合伙先后在桐城市皖中路、桐城市望溪职中对面的民房内,设置一台公主赌博机(有六个操作台口)、一台奔驰宝马赌博机(有八个操作台口)、一台捕鱼机(有八个操作台口),供他人赌博,共计非法获利二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叶某分别于2015年1月19日、4月13日到桐城市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叶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叶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被告人叶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准备开设机房,便找到了被告人叶某,商议二人共同经营机房,由张某负责出资购买赌博机,叶某负责维护机房的日常管理,利润五五分成。随后被告人张某在皖中路承租了一门面房,将购买的三台赌博机放置在门面房内,并雇佣了程某负责机房收钱、上分等工作。两个月后,二被告人又将赌博机转移至桐城市望溪职中对面的一户民房内进行经营。2014年12月23日,桐城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望溪职校对面一巷道民房内有人开设赌博机房供他人赌博。公安机关出警后,从现场查获公主赌博机(六个操作口)、狂野时代赌博机(八个操作口)和疯狂渔夫赌博机(八个操作口)各一台。当场抓获上分员程某和参与赌博的嫌疑人三人,并从程某身上的黑色单肩包内搜出现金26940元并依法予以扣押。2015年1月20日,桐城市公安局将查获的赌博机予以销毁。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同年2月3日向公安机关退缴暂扣款5万元。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叶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调查,二被告人共非法获利2万元,截至案发时被告人叶某尚未分得赃款。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叶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程某等人的证言、辨认、检查笔录、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前科处罚材料、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叶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叶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向公安机关退缴了二人的全部违法所得,是其认罪、悔罪的一种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二被告人所在社区对其社会影响评价,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二、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三、被告人张某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文生审 判 员 黎俊秀人民陪审员 孙俊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