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02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魏健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健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2刑初175号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健强,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A),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6]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健强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佩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健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被告人魏健强谎称能够为被害人许某争取到泉州市西华严寺的翻建项目。在骗取被害人许某的信任后,被告人魏健强以查看设计图需缴交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人民币30000元。2、2015年8月,被告人魏健强谎称能够为被害人陈某办理其儿子就读泉州七中高中部一事。在骗取被害人陈某的信任后,被告人魏健强以支付读书名额费用、请校长老师吃饭、缴交学费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共计人民币58000元。公诉机关为佐证其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魏健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魏健强在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十个月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魏健强辩称,1、许某汇给其人民币30000元,一开始是让许某承建工程,后其了解到没有工程时,钱又被其用掉一些,其告知许某会把钱还上,故不是诈骗;2、其收取陈某的人民币60000元,其中5000元是借的,其余55000元已全部交给一名金姓男子,用于办理陈某儿子读书事宜,其未截留。经审理查明:1、2015年4月间,被告人魏健强谎称能够为被害人许某争取到泉州市西华严寺的翻建项目。在骗取被害人许某的信任后,被告人魏健强以查看设计图需缴交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人民币30000元。2、2015年8月,被告人魏健强谎称能够为被害人陈某办理陈某的儿子到泉州七中高中部就读事项。在骗取被害人陈某的信任后,被告人魏健强以支付读书名额费用、请校长老师吃饭、缴交学费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共计人民币58000元。2015年11月17日,被害人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公安机关于同日在鲤城区新门街菜市场附近抓获被告人魏健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15日,其从朋友处得知位于泉州高铁动车站后面的“西华岩寺”翻建项目在寻找合作方的消息,便通过纪某的牵线,认识了被告人魏健强。魏健强称“西华岩寺”翻建项目由他总负责,包括建设工程、园林绿化等。其表示想做建设工程,并提出想先看一下设计图纸做预算。魏健强称承接项目看图纸需要先交押金人民币30000元。4月18日,其还向朋友了解魏健强的有关情况,没有发现不妥之处。当天,其与魏健强一起到“西华岩寺”转了一圈,其看到“西华岩寺”比较残破,有翻建必要,其便相信魏健强所说的翻建一事。4月20日上午,魏健强与其联系,其表示愿意承接,魏健强用微信发给其一个银行账户,称是“西华岩寺”财务小林的账户。当天,其就转账人民币30000元至该账户。之后,其一直催促魏健强给其设计图纸,他则以图纸没设计好、设计变更、母亲生病等理由搪塞其。6月中旬,其向魏健强提出要一张收取其30000元押金的收据,魏健强一开始答应,后以财务繁忙为由推脱。6月下旬,其感觉被骗,提出让魏健强退款,他又以人不在大陆、财务忙等理由推脱。7月初,其自己到“西华岩寺”,寺里的住持蔡某告诉其,寺庙没有翻建项目,更没有工程,寺里没有其汇款的名为“林某2”的人。7月份,其又多次与魏健强联系,开始他还接电话,以工作繁忙、人在外地等理由推脱;7月中旬,其说要报案,魏健强称让其尽管报案。其便于7月29日向泉州市公安局后渚边防派出所报案。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西华严寺位于南安市丰州镇,其系寺里住持,寺庙内的事务由其负责。其寺庙没有翻建项目,也没有收到许某的任何款项。证人纪某的证言,证实其介绍许某给朋友魏某2(即被告人魏健强)认识,因为魏某2告诉其,他在负责“西华严寺”的翻建工作,让其帮忙介绍做水电工程的人。之后,他们如何谈的其并不清楚。许某之后联系不上魏某2,告诉其汇款人民币30000元给魏某2。魏某2约50岁,电话号码130××××6669。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4月20日,许某汇款人民币30000元至林某2的建行账户内。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其经一名做装潢的朋友介绍认识魏健强,手机号码130××××6669,之后,魏健强经常到其位于新华北路的“志仕”五金店内泡茶。2015年8月间,其与魏健强聊天时,谈到其孩子初中毕业,成绩不理想,不知高中要读哪个学校。魏健强便说他的朋友有一个读七中的名额,问其是否需要,并说需要费用人民币48000元。8月10日,其在店里交给魏健强人民币30000元,当天下午18时许,魏健强又到其店里找其拿5000元,称要请张校长吃饭。8月16日,魏健强来到店里找其拿2000元,称要请张校长和姓金的吃饭。8月29日,魏健强称他没钱,找其拿3000元。8月30日上午,魏健强带其到七中金山校区报名,他自己进校,其在校门口等。其交给魏健强一个文件袋,内装有户口本、孩子的相片、人民币23000元。约二十分钟左右,魏健强出来,说把材料和钱交给高一三班的王姓班主任,下午便可以报名。其总计交给魏健强人民币63000元,另外,魏健强还找其借款人民币5000元。自始至终,其将钱交给魏健强,并没有见到姓金的和张校长。后其了解到,金山小区是七中的初中部,并不是高中部。一直到9月6日,其去北师大附中报名,让魏健强退款,但他以各种理由推脱,但在这天把户口本和孩子相片还给其。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七中副校长兼金山校区校长,金山校区只有初中部,高中部在总校。2015年9月份,高一三班的班主任姓彭。其不认识姓金的人,也不认识魏健强。3、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培元中学的老师,曾是陈某孩子的班主任,该学生于2015年7月初中毕业。根据该学生的中考成绩,只能就读非达标普通高中。其听陈某说,为了让孩子就读比较好的高中,被骗走6万多元。4、证人魏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魏健强的儿子,其父亲是香港户口,大部分时间和其母亲居住在香港,2015年6、7月份才经常回泉州。5、证人郑某、吴某、梁某的证言、租赁合同书,证实鲤城区新华南路T淘园2号楼附属楼三楼320室,由泉州市艾弗城市酒店有限公司出租给李朝文,经营“鑫溢电子,租期为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10月16日。该处没有一名叫“小王”的男子,也没有经营过棋牌室。6、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魏健强辨认其作案地点,被害人陈某、许某分别辨认出被告人魏健强。7、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魏健强与被害人许某、陈某的聊天情况。8、通话清单,证实经被告人魏健强辨认其所使用的、号码为130××××6669的移动电话在2015年7月1日至9月30日间的通话记录,其无法找出姓金男子的电话号码。9、林某2的户籍证明,证实魏健强与林某2系夫妻关系。10、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说明等书面材料、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被告人魏健强的归案过程及年龄等基本身份情况。经查询被告人魏健强所使用的号码为130××××6669的通话情况,在2015年8月30日上午该号码没有拨打电话的记录;被告人魏健强辩称的“金姓男子”,经查询未能找到;被告人魏健强辩称介绍其认识“金姓男子”的“小王”,经查询未能找到。11、被告人魏健强的供述,其收到许某的汇款人民币30000元,汇至其妻子林某2的账户内。其收到陈某的人民币63000元,其中5000元是找陈某借的,其余的58000元均用于解决他孩子上学之事,其委托“金姓男子”办理。在庭审时辩解收到陈某人民币60000元,交给“金姓男子”55000元。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取证程序合法,证据内容除被告人部分辩解外,能够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魏健强提出其收到许某、陈某的款项并非诈骗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魏健强虚构承建西华严寺的翻建项目、谎称能帮助办理孩子就读高中,取得被害人许某、陈某的信任,而后从二被害人处取得款项人民币30000元和58000元的事实,有被害人许某、陈某的陈述可证实,并得到相关证人证言、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的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魏健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健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8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和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健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魏健强退出赃款人民币88000元,赔偿被害人(其中许清洪30000元、陈国士5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海燕人民陪审员  洪建权人民陪审员  黄佳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少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