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刑初6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系昆山市周市镇XXX精密模具厂实际经营负责人。2015年10月1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5)2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6年1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金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间,被告人沈某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出开票费的方式,通过黄某(另案处理)购得出票单位为佛山市XXX铝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合计人民币214358.98元,税额合计人民币36441.02元。后被告人沈某将该2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昆山市周市镇XXX精密模具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增值税款人民币36441.02元。2015年6月8日,被告人沈某主动向昆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补缴了全部税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骗取国家增值税款人民币36441.02元,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对被指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间,被告人沈某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黄某(另案处理)购得出票单位为佛山市XXX铝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合计人民币214358.98元,税额合计人民币36441.02元。后被告人沈某将该2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昆山市周市镇XXX精密模具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增值税款人民币36441.02元。另查明,案发后,昆山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昆山市周市镇XXX精密模具厂处罚款人民币29152.82元;昆山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对昆山市周市镇XXX精密模具厂追缴增值税款人民币36441.02元,加收滞纳金。昆山市周市镇XXX精密模具厂已缴纳上述罚款、增值税款及滞纳金。再查明,2015年6月8日,被告人沈某主动向昆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翻供,后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人黄某、左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电子缴款凭证,抵扣证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财务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沈某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增值税款人民币36441.0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沈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本案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以在税务机关的罚款予以折抵,不足部分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 鹰人民陪审员 李建川人民陪审员 杨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鹏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