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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4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诉被告张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张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民初656号原告杜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葛志辉,周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张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00元(原告未交纳),由原告杜妮减半负担1650元。审判员  答远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薇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