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4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诉被告张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张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民初656号原告杜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葛志辉,周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张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00元(原告未交纳),由原告杜妮减半负担1650元。审判员 答远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薇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