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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黄虹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黄虹,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91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黄虹。被执行人潘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38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黄虹、潘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黄洪、潘芳的存款、收入1903816.32元(利息、复息、罚息暂计算至2014年10��21日止);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