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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吴国红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吴国红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139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闯,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家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国红。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国红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将请求赔偿损失及支付合理费用金额由62000元变更为12000元,并以与被告吴国红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乾华审判员  黄孝平审判员  罗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