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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执字第4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国勤与程佳星等公证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勤,程佳星,张玉珍,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462-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勤。被执行人程佳星。被执行人张玉珍。被执行人程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民字第9412号公正债权文书,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程佳星名下有白色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车牌号为豫EVJ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程佳星名下有白色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车牌号为豫EVJ9**号。二、由被执行人程佳星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