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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刘星辰与刘金伟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星辰,刘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8号申请执行人:刘星辰,男,201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理人夏莉,女,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星辰之母。被执行人:刘金伟,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刘星辰与刘金伟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少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164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生宝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