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牛某与余某、乔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余某,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169号申请执行人:牛某,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执行人:余某,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乔某,女,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经济开发区。牛某诉余某、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牛某因被执行人余某、乔某不履行凤台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某、乔某存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福彦审判员 倪红军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向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