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执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代勤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代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28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号。法定代表人吕国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代勤。申请执行人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代勤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3)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一、支付房屋面积补差款的违约金27278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309元。本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代勤银行存款27278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申请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