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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涛与王伟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王伟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247号原告王涛,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被告王伟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涛与被告王伟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王涛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永青(兼)书 记 员 张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