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涛与王伟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王伟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247号原告王涛,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被告王伟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涛与被告王伟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王涛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永青(兼)书 记 员 张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