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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三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78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王某甲,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袁 娜人民陪审员  王仁友人民陪审员  秦万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战菲菲 更多数据: